树大分枝,人大分家。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有些企业需要成立分支机构,那么,企业应该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两者之间有何区别?哪种形式更能减少税收负担呢?下面和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一)子公司的处理:子公司是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是完全独立的纳税人,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
(二)分公司的处理: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的一种,适用总分机构的相关政策。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税总2012年57号公告”)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2)对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税总2012年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于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实行“就地预缴、汇总清算”;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又无法证明分支机构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不汇总纳税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列名企业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列名企业。
2、增值税方面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的组成部分,为便于与文件对接,以下统称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
二、子公司与母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二)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是说它在法律上是从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个体。
A市一家知名餐饮企业,2021年准备在其他城市开设20家分店,初步预算这20家分店每家利润不到100万元。那么,开设的20家分店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更节税呢?
方案一:设立子公司
每家酒店从人员人数、资产总额还是应纳税所得额来看,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可按照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计算得出:20家店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万元(20×100×5%)。
提示:一般情况下,新业务单元以分公司形式存在更节税,因为分支机构设立初期,很长一段时间只有支出没有收入,容易发生经营亏损,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合理减轻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
方案二:设立分公司
由于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纳税,汇总后各项指标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计算得出:20家店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万元(20×100×25%)。
提示:1. 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对于分支机构,应当并入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后的数据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