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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聘过程恶意磋商,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时间:2024-08-08 15:30:45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过程中,夸大其词,没有真实表达实际岗位工作职责、薪资报酬、工作地点,造成劳动者参加工作带来了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典型案件

江某原系某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总经理,合同有效期到2026年3月3日,年薪25万元。2022年3月10日,江某在猎聘网向鹰潭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物业公司”)应聘物业总经理职务,2022年3月11日物业公司人力行政部工作人员主动添加江某微信并沟通面试事宜。江某于是参加物业公司的面试,并通过了面试。物业公司告知回去等待《录用通知书》。江某在没有收到《录用通知书》的情况下,多次要求江某到岗,并要求江某尽快办理离职手续。于是,江某在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为入职物业公司做好准备,并在物业公司附近租赁房屋,进行了入职体检。物业公司以公司经营不佳等事由,告知江某不录用的决定。物业公司单方毁约行为造成江某重大经济损失。故此,江某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评议

物业公司虽未与江某签订劳动合同,但物业公司的行为明显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何为缔约过失责任呢?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守信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哪些呢?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相对人因缔约过失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租赁费)准备履行合同支出费用(如仓库预租赁费用、房屋租赁费用)以及以上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主要是指对因此丧失商机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本案中,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江某的离职期间工资损失,房屋租赁费用、交通费、通讯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