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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政策分析

时间:2024-08-08 15:15:37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开征的一项规费。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由此可见,文化事业建设费仅是对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和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依据。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三、支付境外广告服务费应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地点与缴纳时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五、文化事业建设的优惠政策。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3、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2021年 12月 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执行到期,不再延续。但财税〔2019〕46号优惠并未到期,因此,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减半征收。